遗嘱的变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遗嘱人可以通过重新立一份遗嘱来改变原遗嘱的内容。这种方式下,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必须按照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对于公证遗嘱的变更,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申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和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并说明变更或撤销的原因和理由。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最后的遗嘱视为对前面遗嘱的变更或撤销。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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