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
双方父母可以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
如果行使探望权的一方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抚养方可以要求法院中止探望,直至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需要注意的是,探视权本身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可以变更的是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