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反诉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反诉必须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
反诉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诉讼请求改变而改变,也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止。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仍可继续审理。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等方面应具有牵连性,这样才能确保反诉与本诉在审理过程中能够相互关联,提高司法效率。
被告应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反诉。如果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否则法院应休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日期。
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在例外情况下,法院也可将反诉与本诉分开调查和辩论,但一并在其中一诉达到可作出判决的程度时,先行作出判决。
对反诉案件,法院仍应贯彻调解原则,调解无效的要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