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收取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项目、范围、标准需公开,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到计划(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
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所有收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对于下岗职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定群体,凭有效证明可免收相关费用。
收费单位应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机关确认收入通常通过开票验票、银行对账、现金盘点、审计核查、合同确认等方式,并确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
请确保遵循上述规定,合法合规地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