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是九级伤残的一些具体标准: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达到一定标准,或面部线条状瘢痕长度达到一定标准。
癫痫轻度。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关节半月板被切除后。
膀胱修补术。
女性盆腔或会阴部手术。
一眼矫正视力≤0.3并且另眼矫正视力>0.6。
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一手食指2~3节缺失。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赔偿标准:
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一定比例计算赔偿。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具体鉴定时应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